贪污土地补偿费和扶贫款 靖边林业局长被判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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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zgya.com 发布时间:2007/12/9 阅读:886次 |
本报榆林讯(记者杨永存)担任乡党委书记期间贪污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扶贫款8万余元的靖边县林业局局长高玉川,日前被榆林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01年东靖石油公司在靖边县新城乡黑龙沟村征用土地时,将部分补偿款和扶贫款转拨到时任该乡党委书记的高玉川手上,而高玉川却没有如数兑付给农民。村民多次讨要未果。2002年底,高玉川调任靖边县林业局局长。 2004年底,榆林市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开始对高玉川涉嫌贪污的行为立案侦查,至2005年7月侦查终结,并移交公诉处审查起诉。今年9月,由横山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高玉川利用职务之便,贪污8万余元的事实。但在审理过程中,靖边县公安局为高玉川提供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该院也未做进一步审查,故作出了“因高玉川有重大立功表现,免予追究刑事处罚”的一审判决。 然而,此判决结果一出,在靖边县干部群众中引起了广泛质疑。公诉机关提出抗诉,高玉川也提出了上诉。日前,经榆林市中院审查,靖边县公安局在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明材料中,涉及一起伤害致死案的破案线索并非高玉川提供,而且高玉川对此事的供述与其所写材料相互矛盾,法院对重大立功表现不予认定。随后,榆林市公安局纪检部门对涉嫌提供伪证的靖边县公安局一名副局长等3人做出停职检查的决定。 榆林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高玉川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将其从东靖石油公司领回的土地补偿费和扶贫费用共计88973.65元据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一审法院认定高玉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一审法院认定的有悔罪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事实不成立,应予纠正。一审判决判处高玉川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纠正。 日前,榆林市中院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依法予以撤销,驳回了高玉川上诉,改判并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西安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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