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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所“延安鲁迅艺术学校”十年的校名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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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中国延安.com    发布时间:2007/5/1    阅读:2240

    来源:华商网 - 华商报
    1993年,延安一位叫闫占云的退休女教师,经当时的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了民办的延安鲁迅艺术学校,当年开始招生,但两年后因种种原因停办。

  1990年,延安戏剧学校更名为延安鲁迅艺术学校。1995年才开始为省艺校委培学生,但以“鲁艺”名义招生。

  此后,两家学校开始了长达10多年的校名侵权官司。

  1993年 民办“延安鲁艺”诞生

  “我申请成立的延安鲁迅艺术学校,在当时的延安是最早的民办学校之一。”昨日下午,闫占云对记者说。1993年7月19日,50岁的延安退休女教师闫占云(又称闫战云)拿到了办学许可证,证书的封皮上印有“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许可证”及“陕西省教育委员会印制”等字样,其内容如下: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和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精神,延安鲁迅艺术学校经审核批准设立,特发此证。校长(负责人)闫占云。开设专业:美术、音乐。落款处盖有“延安市工农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公章。随后,闫占云又陆续办完了由省物价局核发的物价等其他手续。

  1993年10月7日,当地日报刊发了一篇题为“发扬鲁艺精神、培养文化英才:延安鲁艺学校挂牌开课”的消息,报道称原延安地委两名领导分别担任了该校的名誉校长和顾问,“正当闫占云与她从延安、榆林招收的60多名学员准备开课时,一场洪水把整个学校洗劫一空……经过一个多月的奋战,延安鲁迅艺术学校的牌匾终于挂起来了。”

  闫占云原来还准备利用自己30年的教学、管理经验,全力把学校搞好,没想到不久便发生了许多事情。

  1995年 更名为“延安鲁艺”的戏校开始招生

  1990年6月12日,原延安地区行署召开专员办公会议,形成纪要决定将延安戏剧学校更名为延安鲁迅艺术学校,并将校址由杨家岭迁到桥沟的鲁艺旧址。

  “该校经费由市财政局全额下拨,校长由市文化局任免,教职工调动需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办。”该校成立后一直未招生,1995年开始为陕西省艺术学校委培学生,发省艺术中专文凭,“但以鲁艺名义招生”。

  1995年11月,闫占云以更名后的戏校(延安鲁迅艺术学校)利用地理位置条件,以欺骗性宣传贬低自己所办学校名誉,致其生源中断等向当时的延安市人民法院(现宝塔区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11月7日,闫占云办的“延安鲁迅艺术学校”因种种原因暂停办学,回忆起当时的情况,闫占云至今伤心不已,“我当时一度想自杀”。

  1996年6月10日,闫占云拿到了盖有延安地区教育局公章的一纸证明:延安戏校未经我局审批,特证明。

  1996年 法院认定“戏校”更名未经审批构成侵权

  1996年6月20日,当时的延安市人民法院(现宝塔区法院)认为,闫占云所办“延安鲁迅艺术学校”手续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延安地区戏剧学校变更名称,虽经延安地区行署专员办公会批准,但没有依法在教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便径行更名为延安鲁迅艺术学校显然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初审还认为,“两个学校用着同一个名称,已构成名称侵权。”同时判决“戏校”停止使用“延安鲁迅艺术学校”的名称,公开向闫占云的延安鲁迅艺术学校赔礼道歉,“被告酌情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

  宣判后,两家“鲁艺”学校均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戏校”方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中院遂函区法院暂缓执行,予以再审。”

  1998年1月23日,法院再审期间,“戏校”方反诉,重审认为闫占云办学使用的校名违反了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文凭教育机构名称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以前的旧校名。”遂驳回了闫占云的诉讼请求和“戏校”的反诉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9年 教育部门称“戏校”属社会力量办学

  对于国家教委“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以前的旧校名”的规定,延安市教委于1998年9月3日向该市中院出具了一份加盖公章的解释、说明,其中有这样的表述,“这一批复是专指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不涉及中、初级办学机构”。闫占云申请开设的学校,在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时属于“初级办学机构”。

  延安市教委在这份说明的第二条指出,党中央1938年在延安成立的“鲁艺”,全名为“鲁迅艺术文学院”,宝塔区教育部门给闫占云审批的学校名称为“延安鲁迅艺术学校”,所以在校名上并不存在恢复和继承关系。

  1999年8月4日,延安市教委又出具了一份加盖公章的说明:原延安戏校,即现“延安鲁迅艺术学校”属社会力量办学性质,按照国家社会力量办学规定,该校至今未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办学审批手续。

  2003年 法院认定“戏校”属公办

  闫占云向省高院提出申诉后,省高院于2000年9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延安中院重审。之后,延安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9月5日再次裁定,撤销宝塔区法院初审和中院“(98)延市法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发回宝塔区法院重审。

  2003年7月23日,宝塔区法院以闫占云学校名称未冠以“民办”字样,“戏校”方属社会力量办学,未经教育部门批准,双方使用的名称是否违反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应由行政部门解决,“鉴于原告办学经合法审批程序,遂作出(2003)宝民再字第23号民事判决”,由“戏校”方给闫占云补偿2万元,并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闫占云再次提出上诉,延安市中院2003年时的认定有了变化。“经本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延安戏校于1984年建校,系公办学校,属原地区行署文化局主管。1990年原地区行署专员会议只将该校改变了名称,并未改变其性质,且办学经费由财政局全额下拨。一审法院认定“戏校”系社会力量办学有误,且判决未认定该校有侵权事实,仅依办学审批程序是否合法作为赔偿依据欠妥,应予纠正。闫占云办学造成的损失系其自身原因造成,后果理应自负,“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戏校”方上诉理由因无具体损害事实,故其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

  闫占云一直坚信自己“有理”

  “一个学校是公办还是民办,稍微一调查就清楚,为什么‘戏校’打了多年官司,从认定为民办再到公办反复多次?”闫占云一直坚信自己“有理”,遂再次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去年4月6日,我收到了省高院2005年5月23日签署的‘不予立案复查通知书’,我都快崩溃了!”

  闫占云说,官司打了10多年,她由此耗费了大量精力和财力,“我要将这件事情通过合法途径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我要给自己这10多年艰辛一个交代!”

  延安市教育局继续教育科负责人昨日表示,延安鲁迅艺术学校(戏校)属公办学校,“不需要在我们这儿审批”。

  延安市文化局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延安鲁迅艺术学校(戏校)已从原鲁艺旧址迁往延安林校,因为旧址要进行大规模维护和维修,“政府把林校的地方批转给了艺校”,学校属于市文化局下属单位,科级建制。

  昨日下午,已迁至原延安林校的延安鲁迅艺术学校大门两侧,八个红底黄字格外醒目,“鲁艺乔迁、师生欢乐”,该校负责人称,学校已有在校生168名。本报记者 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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