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商网 - 华商报
核心提示
张亚梅,一位在延安颇有影响的女强人,在
她身上曾有着两种极端的称谓:
标兵———2004年12月30日获“2003年全国商业服务业巾帼建功标兵”称号,此外还获得过许多荣誉;
罪犯———2006年6月2日,她被省高院终审判决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单处罚金1万元。
我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而张亚梅至今却依然是延安市圣地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05年4月以前,延安市轻化总公司和延安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均为国有企业,两企业由一个班子领导经营,法定代表人和经理都是张亚梅。2005年4月,企业改制时更名为延安市圣地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公司),张亚梅被选为新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同年6月24日,张亚梅与该公司财务科长齐乃万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刑事拘留,10天后两人被依法逮捕。2006年6月2日,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张亚梅与齐乃万均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单处罚金1万元和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2006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第一章第六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公安部也下发通知,要求加大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和涉爆从业人员的背景审查工作”。
延安市圣地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承担着延安市13个县区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和管理,被终审判决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张亚梅,10个多月后依然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15万余元公款被私分给17人
2002年8月15日,张亚梅主持召开延安市轻化总公司经理会议,决定将本应进入公司经营利润的专用工具车运货费,库房租赁费及销售给山西灵石的部分货款,不入公司财务账,分别以公司办公室主任和出纳的名义存入银行。
2005年4月30日,张亚梅主持召开包括齐乃万等5人参加的会议决定,从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的钱中拿出15万余元,以装卸费和差旅费名义平均分给职工,齐乃万会后安排出纳将钱平均发放给17名职工。
省高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5年该公司职工的装卸费和差旅费都已如数报销发放过,从2000年2月至2004年12月,该公司在延安、黄陵的装卸费已在装卸期间领取。
省高院认为,延安市轻化总公司违反规定,将国有企业收入15万余元私存个人账户,以单位名义平均分发给公司职工,张亚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齐乃万作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没被免除处罚也没缓期执行
昨日上午,当记者询问张亚梅是否知道“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涉爆工作时,她马上拿出了一本中国法制出版社去年6月出版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用手册》,并翻到第20页让记者看该书编者对此“在适用上要注意两点”的一种解释:“一是行为人必须已经受过刑事处罚。因此仅仅被认定为构成犯罪,但免除处罚的,或者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并被判处刑罚但缓期执行的”,都不符合这一规定。 但这一解释是否与张亚梅的情况吻合呢?陕西建恒律师事务所车晓刚律师表示,省高院的判决已认定张亚梅犯罪并进行刑事处罚,与《实用手册》中解释的“但免除处罚的,或者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并被判处刑罚但缓期执行的”完全不同,张亚梅并没有被免除处罚,更没有在被判处刑罚后缓期执行。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处长表示,省高院的判决已明确表明张亚梅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并进行了刑事处罚,“这是非常明确的事情”。
曾是全国“巾帼建功标兵”
已经47岁的张亚梅是位业务强手,用她自己的话说,她通过几年的努力,将一个不景气的国有企业做得有声有色,众口皆碑,对此,即使是向记者反映问题的几名原该公司职工也不否认。
张亚梅告诉记者,近几年来,她本人及出任法定代表人的延安市轻化总公司和延安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都获得了许多荣誉,得到了多方肯定。她给记者拿出了部分曾获得过的荣誉证书:2003年3月,张亚梅被延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评为2002年度全市经贸系统优秀企业经营者;2004年11月,被省妇联和省女企业家协会授予“陕西省第二届优秀创业女性”称号;2004年12月30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商业联合会共同授予其“2003年全国商业服务业巾帼建功标兵”称号;2005年3月,延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授予张亚梅“2004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我们没选她,后来都落聘了”
采访中,原延安市轻化总公司几名正式职工(同时也是原延安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的正式职工)表示,2005年企业改制选举时,“我们4个人都没有投张亚梅的赞同票,事后不久纷纷落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那么为什么这么长时间了,张亚梅还一直是公司董事长呢?”民爆公司一位职工表示,经营爆炸物品属于特殊行业,国家相关部门对此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和制度,“我们将这个情况向政府许多单位多次反映,但就是没有结果。”
曾涉嫌违规贩卖60万枚雷管
轻化公司、民爆公司及张亚梅的问题也引起了延安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视,相关领导分别就此作出批示后,2007年3月,延安市物资总公司、市商贸办、经贸委和国企改革办公室组成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
2004年6月,民爆公司因违规贩卖数十万枚雷管
,受到省公安厅和渭南市公安局的调查。针对这一问题,延安市相关单位今年3月20日出具的调查报告认为,2004年2月,榆林某公司业务员持一份伪造山西灵石县公安局“爆炸物品购买证”,至延安市轻化总公司购买雷管,“为此公司到延安市公安局盖章备案后,给山西灵石销售雷管共计60万枚。”同年6月该雷管被山西个人贩卖到渭南市。
延安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长当时曾协助过省公安厅和渭南市公安局的调查,他昨日上午表示,且不论购买方持假证买走几十万枚雷管的事实,轻化公司(民爆公司)属于地市一级专营公司,“按规定是不能跨省经营的”。
一位民爆公司原职工说:“证件是伪造的,民爆公司没有根据规定让对方出示‘爆炸物品运输证’,就让人把几十万枚雷管运走了!”
公安部、省公安厅尚未批复
能否再继续为张亚梅任法定代表人的民爆公司办理爆炸物品销售备案手续呢?为此,延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今年年初专门向省公安厅治安局打报告请示。该支队负责人昨日表示:“治安局的批复还没下来,听说省公安厅已经就此事专门向公安部三局打了请示报告,批复也没下来。”
2005年6月24日至12月26日,张亚梅在看守所被关押了半年时间。昨日下午,记者从延安市工商局的企业注册资料中看到,延安市圣地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的注册法定代表人依然是张亚梅。■本报记者 周清 文/图